相关问答
1992年7月14日开始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若干问题的意见》在第51条规定。 “企业法人未经清算即被撤销,有清算组织的,以该清算组织...
合伙合同终止的主要原因是合伙的解散,即合伙企业解散导致合同终止。 根据《合伙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解散: (1)...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既然只是名称变更而已,主体并没有变化,新旧名字没有区别。
1、企业进入破产宣告程序且破产企业清算组成立后,破产企业的法人资格在清算结束前并没有终止或消灭,甚至经人民法院或清算组同意其仍可继续进行必要的生产经营活动。也就是说,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在其法人资格消灭前,其仍享有一定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2、尽管破产企业法人的代表机关和执行机关是破产企业清算组,但清算组从事民事活动(如催收债权或承认债务)所产生的法律效果却由破产企业来承担。这时的清算组行使的职能有些类似于企业破产前的法定代表人或董事会等企业内部机构行使的职能。1、《》第四十九条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进行诉讼。其他组织由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诉讼。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条对《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中的“其他组织”的定义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0条“清算组织是以清算企业法人债权、债务为目的而依法成立的组织。
吊销营业执照能作为诉讼主体。企业法人在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应当依法进行清算,在清算程序结束并办理工商注销登记后,该企业法人才归于消灭。所以,在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至被注销登记前,该企业法人仍应视为存续,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活动。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730人已浏览
103人已浏览
168人已浏览
827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