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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过户给个人 车辆行驶证,车辆登记证,车辆购置税证,养路费凭证、保险单、车船使用税证、身份证。 方法/步骤旧机动车交易签订由工商部门监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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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过户给个人 车辆行驶证,车辆登记证,车辆购置税证,养路费凭证、保险单、车船使用税证、身份证。 方法/步骤旧机动车交易签订由工商部门监制的旧机动车买卖合同,双方各持一份,经工商部门备案,方能办理车辆变更或转籍。请注意证件是否齐全,是否与车主身份证一致。如有不符,应当由原车主提前变更。 合同签订后开具旧机动车交易发票,相关费用的承担由买卖双方协商决定。 持旧机动车交易发票和旧机动车买卖合同前往车管所办理车辆行驶证、登记证的变更或转籍。特别要注意交易车辆有无违章或未处理的事故。 持已经变更的登记证、车辆行驶证,前往购置附加税大厅办理购置税的变更或转籍。 按照交通部第64号令《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二款出租或者擅自转让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所以,想要过户还需要缴纳罚款。同时,在车辆经营权有效期限内,需要变更车辆经营权经营主体的,应当到原许可机关办理变更许可手续。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车辆经营权变更许可手续时,应当按照第八条的规定,审查新的车辆经营权经营主体的条件,提示车辆经营权期限等相关风险,并重新签订经营协议,经营期限为该车辆经营权的剩余期限。
一.需要材料1、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证.IC卡原件。2、车辆行驶证原件(必须有有效的年检)。3、汽车登记证书原件。4、 车辆副表。5、 车船使用税凭证。6、 买家的身份证户口薄原件二.车辆过户流程1、办理正常过户手续先到车辆所在地的旧车交易市场审核相关车辆,确定该车为正常合法的车辆。在交易市场缴纳交易费并拿到交易发票。2、办理行驶证变更带着交易发票和买卖双方的相关资料原件和复印件到车辆所属车管所变更车辆行驶证。3、完税证明变更带着过完户的相关手续到所在地的税务部门变更完税证明。4、保险在车辆对应的保险公司变更车辆投保人。如果没有保险变更通知书,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就不会申请。5、向列车员收到车辆通过申请书、协议书。填写户籍申请书、协议书、公司车辆:盖公章,买卖双方证明,新所有者有营业执照复印件,轿车需要编制证明复印件。清理机动车违章记录,保证交易车辆在年审有效期内。凭填写好的过户申请表,协议书.有关复印件.车辆行驶证正本到旧机动车交易点领取鉴定表。
办理汽车过户手续,需要提供当事人双方身份证和车辆完整手续材料到车辆所属车管所,车辆到场,违章处置完毕,车辆经过检查没有问题,双方签字申请办理车辆过户。《机动车登记规定》:第十三条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迁出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的,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日内,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签注变更事项,收回号牌、行驶证,核发有效期为三十日的临时行驶车号牌,将机动车档案交机动车所有人。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在临时行驶车号牌的有效期限内到住所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机动车转入。申请机动车转入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提交身份证明、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档案,并交验机动车。机动车在转入时已超过检验有效期的,应当在转入地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并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和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日内,确认机动车,核对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审查相关证明、凭证和机动车档案,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签注转入信息,核发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第十八条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现机动车所有人应当自机动车交付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转移登记。机动车所有人申请转移登记前,应当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第十九条申请转移登记的,现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交验机动车,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一)现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二)机动车所有权转移的证明、凭证;(三)机动车登记证书;(四)机动车行驶证;(五)属于海关监管的机动车,还应当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解除监管证明书》或者海关批准的转让证明;(六)属于超过检验有效期的机动车,还应当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和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现机动车所有人住所在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内的,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一日内,确认机动车,核对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收回号牌、行驶证,确定新的机动车号牌号码,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签注转移事项,重新核发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现机动车所有人住所不在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内的,车辆管理所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办理。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转移登记:(一)机动车与该车档案记载内容不一致的;(二)属于海关监管的机动车,海关未解除监管或者批准转让的;(三)机动车在抵押登记、质押备案期间的;(四)有本规定第九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规定情形的。第二十一条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没收并拍卖,或者被仲裁机构依法仲裁裁决,或者被人民法院调解、裁定、判决机动车所有权转移时,原机动车所有人未向现机动车所有人提供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或者行驶证的,现机动车所有人在办理转移登记时,应当提交人民法院出具的未得到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或者行驶证的《协助执行通知书》,或者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出具的未得到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或者行驶证的证明。车辆管理所应当公告原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或者行驶证作废,并在办理转移登记的同时,补发机动车登记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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