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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不仅与夫妻双方的财产权利息息相关,也影响债权人利益和交易安全近年来,因配偶一方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大额举债,“被负债一方...
1.《民法通则》第108条规定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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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债务一方死亡后由配偶偿还。若是配偶不在的,由继承死亡的人的继承人偿还。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所负担的债务,超出遗产实际价值的债务可不予归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规定,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离婚前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由欠下该债务个人偿还;但是如果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由夫妻双方偿还。
仍然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用于偿还婚前个人债务,是借款的用途,与借款用于治病、买房等生活上没有任何区别,所以,债权人完全可以要求夫妻共同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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