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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处罚罚款交纳期限为十五日。 2.《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当场收缴的罚款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
行政处罚罚款交纳期限为十五日。主要依据如下: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除当场收缴的罚款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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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期限最多可延长不超过三十日。行政复议机关一般需要在六十日内作出复议决定;但情况复杂,在上述期限内不能作出决定的,则可以申请延期,但至多不超过三十日。
由于立案的当事人不能确定、立案适用的法律有待商定、立案的证据不充分或者有其它特殊情况的,行政处罚罚款延期时间可以延长至十五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但是,对延期立案的案件,应填写《行政处罚案件有关事项审批表》,报分管执法工作的副局长批准准予延期立案后,送法制机构进行立案审查;对超过15日的最长立案期限后又需立案查处的,应填写《行政处罚案件有关事项审批表》,报局长批准准予超期立案后,送法制机构进行立案审查。
一般的行政处罚罚款只有最后缴纳期,无特殊情况或经过批准不存在暂缓、延期的说法。在允许暂缓和延期的情况,也要看是哪个部门进行的处罚,哪个部门决定的暂缓和延期,处罚所针对的违法行为本身的性质等等,行政处罚决定延期期限最长是多久?这个问题无法一概而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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