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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健全残疾人教育补贴机制,按照有关规定为残疾学生、残疾人家庭的学生提供资助和补贴。...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人口计生等部门和残疾人联合会应当制定残疾预防行动计划,并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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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城乡各类组织应当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履行扶持和促进残疾人就业的义务,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在职总人数百分之一点五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以及国有控股企业招录工作人员时应当单列一定数量适合残疾人的岗位,按照公开、公平的原则和程序招录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应当按照规定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支持有条件的残疾人参加商业保险。鼓励商业保险机构设立残疾人专项险种。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做好所属范围内的残疾人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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