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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对于合伙企业债务,首先以合伙企业的全部财产进行清偿,合伙企业的财产不足清偿到期债务的,普通合伙人应当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有限合伙人以...
合伙企业债务由企业偿还,不足部分由合伙人偿还;合伙人债务与合伙无关的,由合伙人其他财产偿还。不足部分可以用合伙人在合伙企业的利润偿还,不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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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个人合伙债务先用合伙财产清偿,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如果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第三十八条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 第三十九条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四十条合伙人由于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清偿数额超过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亏损分担比例的,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第一,债权人抵销权的禁止。合伙人发生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合伙人的债权人同时对合伙企业负有债务的,债权人只能要求合伙人履行债务,不得以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主张相互抵销,即不得以其对合伙人的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二是禁止代位权。合伙人发生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时,合伙人的债权人不得以其债权人的身份代位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第三,强制执行合伙份额。合伙人自有财产不足以清偿其个人债务(即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合伙人的债权人可以要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以清偿债务。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合伙人的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全体合伙人,其他合伙人享有优先购买权。人民法院不同意将合伙人的财产份额转让给合伙人。如果只强制执行合伙人的部分财产份额而不是全部财产份额,合伙人应当减少相应财产份额的结算,即受让人持有合伙人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部分财产份额,合伙人持有的份额的比例相应降低。
合伙企业债务:合伙人在经营过程中因合伙事项而引发的债务。合伙人个人债务:发生的债务的主体是合伙人,但是他的债务引起的原因不是合伙事项,而是个人的一些私事。两者的法律后果不同。合伙企业债务:如果合伙人不能履行债务,则会导致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合伙财产去履行债务,合伙财产不够的,则用合伙人私人财产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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