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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担保的责任范围分为全部和部分两种。全部的保证担保责任范围完全与债成立时确定的债务人之责任范围一致,包括:主债权、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其他从属于主债权的负担。部分保证担保责任范围,由保证人与债权人具体商定。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保证范围的,从其约定;保证合同没有约定保证范围或约定不明的,推定保证人承担全部的保证担保责任。根据2012年生效的《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一条规定,保证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就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共同担保人的责任: 1、保证人在合同中对保证份额有约定的,保证人按照合同约定的份额承担保证责任; 2、共同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的,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债权人可以向其中任何一个保证人要求履行全部清偿责任。 《民法典》第五百一十八条规定,债权人超过两人的,部分或者全部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为连带债权;债务人超过两人的,债权人可以请求部分或者全部债务人履行全部债务的,为连带债务。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连带债权或者连带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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