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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本条例规定,公共区域未安装技防系统的,由省人民政府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责令下一级人民政府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违反本条例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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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技防产品的,应当建立进货验收制度。不得销售无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证书、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或者生产登记批准证书的技防产品。
技防系统使用的产品,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要求。技防系统的功能、性能指标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保证系统运行安全、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生产登记批准书,从事技防产品生产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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