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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今社会,男女没有经过婚姻登记而同居生活,已经司空见惯,男女双方因关系不和起诉到法院要求解除同居关系,也不足为奇。从理论上讲,作为一种民事行...
司法实践中,法院审理分割同居财产案件时,类推适用夫妻财产的分割规定,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成为对于同居财产分割的惯例。 (一)同居后一方的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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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同居解除后财产,如果是可以分割的共有财产,按双方所占有的财产份额进行分配,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属于共同财产,可以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判决。如果是个人所有的财产归该所有人,不分。
非婚同居引发的纠纷主要是体现在财产上。非婚同居财产关系主要有两种情形: 一是同居双方之间的财产所有关系; 二是同居双方的财产赠与关系,这里所说的赠与包括遗赠。 (一)未婚型同居关系财产纠纷问题 1、同居双方之间财产分割纠纷。处理这类纠纷,可按双方分别所有来处理,即各自的财产归各自所有,而无法认定归属的则由双方平分。 2、同居双方之间财产赠与导致的纠纷。 一是赠与行为发生后,一方又反悔而产生争议。该项争议可直接适用赠与合同的相关规定。 二是一方赠与行为发生后,由于本人生活或对家人的扶养出现重大困难时,本人或家人主张撤销赠与而与受赠方发生纠纷。对于这类纠纷有两种思路: 一是按赠与合同之规定; 二是按有利于赠与方来处理。 (二)单婚型同居关系与双婚型同居关系财产纠纷问题 1、同居双方之间的财产分割纠纷。此类纠纷一般不涉及赠与财产的问题,其处理思路可参考前述未婚型同居关系财产分割纠纷。 2、同居一方与对方配偶或家人之间的财产纠纷。此类纠纷一般与同居双方财产赠与有关。在单婚型同居关系中,因未婚方赠与已婚方财产而生纠纷可参考上述未婚型同居关系中的赠与处理模式。 已婚方赠与对方财产引发的争议主要出现在受赠方与已婚方配偶之间,当前法律实践倾向于保护已婚方配偶。 在处理以上各种非婚同居财产纠纷时,应当考虑照顾弱势一方,尤其是对女方的正当照顾。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八条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十条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十二条
非婚同居财产的分割,可以由双方进行协商确定。同居期间,双方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同居后共同购置的财产属当事人共有;按份取得的,可确定按份共有。协议不成的,法院可按照照顾无过错的原则判决。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的规定,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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