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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非金融机构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一方将一定数量的金钱包括国库券等无记名的有价证券转移给另一方,另一方到期返还借款并按约定支付利息的民事法律行为。民间借贷是一种直接融资渠道,也是民间资本的一种投资渠道,是民间金融的一种形式。随着金融市场法律体系的逐步完善,民间借贷关系将会更趋规范,市场也更趋开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条件之一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1、金融机构贷款转贷; 2、向其他营利法人借款、向本单位职工集资、非法向公众吸收存款取得的资金转让; 3依法取得贷款资格的贷款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明对象提供贷款; 4、贷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仍然为非法犯罪活动提供贷款;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6、违反公序良俗。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 六、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七、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高利。审理中发现债权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其利率超出第六条规定的限度时,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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