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行政复议机关在受理、审查、决定过程中,可使用行政复议专用章。在中国XX行政复议活动中,行政复议专用章和行政复议机关的印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行政复议机构对于在办理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过程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可以提请中国XX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申请人采取传真方式提出的,行政复议机构可以要求申请人依照《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补充提交申请材料的原件。
行政复议机构决定举行听证的,按照下列程序和要求进行:(一)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将听证的时间、地点、具体要求等事项提前3日通知有关当事人;(二)行政复议听员为不得少于3人的单数,由行政复议机构负责人确定,并且指定其中1人为听证主持人;(三)举行听证时,被申请人或者原承办部门的工作人员应当提供行政复议答复意见书以及相应的证据、依据,申请人、第三人可以提出证据,并进行申辩和质证;(四)听证应当制作笔录,听证笔录应当交听证参加人确认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经被申请人同意,原承办部门、派出机构或者授权组织和申请人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在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之前自愿达成和解,并向行政复议机构提交书面和解协议。和解协议应当载明行政复议请求、事实、理由、和解的条件和达成和解的结果。和解协议应当由申请人和被申请人或者原承办部门签字或者盖章。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749人已浏览
7,729人已浏览
3,951人已浏览
2,414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