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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应当不予逮捕。 根据《规则》第143条,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或者不予逮捕:①不符合上述应当...
发出逮捕证表示检察院审查过案件,该犯罪嫌疑人应适用逮捕的羁押强制措施。然后检察院又会把案件交给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般有2个月的时间),然后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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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立案之后将犯罪嫌疑人抓捕归案,先进行刑事拘留,根据案件的初步侦查情况确定案件的社会危害性大小,最长三十天移送检察院申请批准逮捕,如果检察院作出批捕决定的,则就对犯罪嫌疑人进行逮捕,逮捕之后再由公安机关继续刑事侦查
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情况分别作出批准逮捕或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不存在“不予批准逮捕”问题。对此,2001年8月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适用逮捕措施有关问题的规定》第三条和第八条作了更具体的规定:对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符合逮捕条件的,应当批准逮捕。对于不符合逮捕条件的,或是有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并说明理由。公安机关认为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决定有错误的,应在收到不批准逮捕决定书后五日内,向同级人民检察院要求复议。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公安机关要求复议意见书后七日内作出复议决定。
为保障人权,互相监督,公安机关立案后刑事诉讼时间最长为三十天,之后要提请检察机关审查批捕,批捕后羁押侦查时间可达两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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