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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交通事故分多种情况,不同情况要根据不同情形处理,例如: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索赔流程: 一、 事故事故发生后立即报警,由交警根据现场勘查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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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索赔基本流程包括: 1、报案。 发生交通事故,立马向保险公司理赔部门报案。 2、查勘定损。 检验人员在接保险公司内勤通知后1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查勘和检验工作 3、签收审核索赔单证。 营业部、各保险支公司内勤人员审核客户交来的赔案索赔单证,将索赔单证及备存的资料整理后,交产险部核赔科。 4、理算复核。 核赔科经办人接到内勤交来的资料后审核;所有赔案在3个工作日内理算完毕,交核赔科负责人复核。 5、审批。 产险部权限内的赔案交主管理赔的经理审批;超产险部权限的逐级上报。
一般车主在发生事故后的基本理赔程序是这样的: 1.出示保险单证,行驶证,驾驶证,被保险人身份证,保险单。 2.填写出险报案表; 3.检查车辆外观,拍照定损; 4.理赔员根据车主填写的报案内容拍照核损; 5.交付维修站修理; 6.理赔员开具任务委托单确定维修项目及维修时间,车主签字认可;另外,车辆理赔时需应注意下列事项: 1、发生事故时不要私了 2、小损失理赔不值得这样做既浪费时间,又增加了自己的理赔率,因为保险公司每年根据车主的出险率有一定的折扣。 3、“全险”不等于“全赔”事实上,这并非真正意义上的全额保险,因而也不能够取得保险公司的“全赔”。
公安机关处理交通事故,应当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认定交通事故责任、确定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情况后,召集当事人和有关人员对损害赔偿进行调解。 损害赔偿的调解期限为三十日,公安机关认为必要时可以延长十五日。对交通事故致伤的,调解从治疗终结或者定残之日起开始;对交通事故致死的,调解从规定的办理丧葬事宜时间结束之日起开始;对交通事故仅造成财产损失的,调解从确定损失之日起开始。 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调解书,由当事人和有关人员、调解人签名,加盖公安机关印章后即行生效。公安机关应当将调解书分别送交当事人和有关人员。调解期满后未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调解终结书,由调解人签名,加盖公安机关印章,分别送交当事人和有关人员。 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履行的,公安机关不再调解,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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