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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徇私舞弊,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或者低价出售,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徇私舞弊,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或者低价出售,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造成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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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标准下,徇私舞弊低价折股罪立案,即给国家造成高于30万元的经济损失;造成有关单位破产、停业、停产六个月以上的;或者有关单位被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解散等。
徇私舞弊低价折股罪立案的标准,是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十七条规定,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徇私舞弊,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或者低价出售,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二)造成有关单位破产,停业、停产六个月以上,或者被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解散的; (三)其他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国有公司、企业及其上级主管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因私人不正当行为,以低价出售国有资产,以下情况之一为嫌疑立案追诉:(1)国家直接经济损失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2)相关机构破产,停业,停业6个月以上,或被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被命令关闭,被撤销,解散的;(3)其他造成国家利益严重损失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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