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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法通则》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企业法人分立、合并、它的权利和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用人...
企业改造时,参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公告通知债权人。 企业股份合作制改革后,债权人对原企业资产管理人(出资人)隐瞒或遗漏的债务起诉股份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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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般情况下,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2、如果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在分立前债权人得知公司即将分离后,可以与公司就债务承担达成协议,约定债务由其中一家公司偿还或者其他偿还方式。 风险提示:公司分立后,主张偿还分立前的债务方式: 一、向分立后任意一家公司索要全部债务 公司分立时应对财产进行划分,同时将债务进行分割。但是不论公司之间如何约定债务,公司都对债权人负担连带还债义务。债权人可以向任意一家公司请求债权。偿还债务的公司可以向其他公司追偿。 二、分别向分立后的公司索要债务 分立后公司对债权人负担连带偿还责任,都对债权人负有债务,因此债权人可以分别向各公司请求债权。但是所请求的债权之和不能超过债权人的总债权。
有限公司合并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来承担。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个人公司属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债务一般由公司承担。个人独资企业的,债务由投资者的个人财产承担。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身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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