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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家里没有人知道如何填写,特别是请求事项一栏,不知道要填写什么内容,有什么样子的格式,越详细越好”: (1)上面有什么项目就填写什么内容...
损害赔偿调解申请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一)调解依据;(二)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的基本事实和损失情况;(三)损害赔偿的项目和数额;(四)各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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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事项(一)本《协议书》所适用的是指双方以上车辆在本市道路上(含非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碰撞,且同时满足以下六项条件的交通事故。 (1)未造成人员伤亡; (2)各方财产损失均不超过2020元; (3)当事人对事故事实及成因无争议; (4)事故车辆能够自行离开; (5)事故当事人各方均在市内的财产保险投保交强险; (6)当事人各方均自愿选择并承诺共同前往同一交通事故快处快赔服务点进行查勘定损及事故认定;(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立即报警,保护现场并等候交通警察处理: (1)机动车无号牌、无机动车保险标志或无检验合格标志; (2)驾驶人现场不能出示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 (3)机动车驾驶人有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嫌疑的; (4)碰撞建筑物、公共设施或者其他设施的; (5)发生交通事故后有一方当事人逃逸的; (6)发生事故的机动车在市外的财产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的; (7)事故当事人发现对方有故意撞车或持有假牌、假证嫌疑的; (8)事故造成任何一方财产损失超过2020元或造成人员伤亡的; (9)发生事故的车辆碰撞痕迹不吻合或有其它骗保嫌疑的。(三)发生适用当事人自行协商的道路交通事故后,各方当事人应当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对现场拍照或者标划事故车辆现场位置后,将车辆移至安全和不影响交通的地点,互相查验、、、保险凭证后,根据事故基本事实如实填写本《协议书》,自行协商事故损害赔偿数额和赔偿方式。需办理保险理赔的,当事人应在现场立即向各自车辆承保的保险公司报案。交通事故当事人在撤离现场后,为逃避事故责任而故意逃离且在《协议书》上填写虚假信息的,按交通肇事逃逸处理。(四)本《协议书》可复印使用,自行协商时当事人各自保留一份。三方以上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交通事故时,可参照本《协议书》的内容进行记录。
XX交警队: 申请人: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联系电话:住址或单位 请求事项 一、请求XXX赔偿申请人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等共计XXXXX元。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XXX于XXXX年XX月XX日XX时XX分,在XXXXXXXX路段发生交通事故,未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现请求贵队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事宜进行调解。 此致 XX交警队 申请人
A先生,男,汉族,198x年1x月2x日出生,住址:B公司,住所:C小姐. 1、请求裁决确认申诉人与被诉人之间的劳动关系已经解除; 2、请求裁决被诉人支付申诉人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差额29520元(4550元/月×9个月-11430=2952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差额6455元(4550元/月×2个月-2645=6455元); 3、请求裁决被诉人支付申诉人一次性就业补助金36400元(4550元/月×8个月=36440元); 4、请求裁决被诉人支付申诉人停工留薪期工资差额12357元(4550元/月×5.5个月-12668元=12357元); 5、请求裁决被诉人支付申诉人2011年5月份加班费差额165元、6月份加班费差额710元、7月份加班费差额545元、8月份加班费差额940元。 6、请求裁决被诉人支付申诉人2011年8月份伙食津贴480元,2011年8月份扣费480元以上总计88052元事实及理由:申诉人于201X年X月X日入职被诉人处,担任电工,月平均工资4550元。201X年X月X日上午,申诉人在工作时,高处坠落,导致腰部跌伤,后住院治疗50余天。201X年X月X日东莞市社保局对申诉人的受伤事故作出工伤认定。201X年X月1X日经东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九级伤残。因被诉人没有按照申诉人实际工资足额为申诉人购买社保,导致申东莞市社会保险管理中心按照缴费工资决定支付申诉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143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2645元,申诉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差额应由被诉人承担。申诉人工伤后,被诉人仅支付申诉人停工留薪期工资12668元。因被诉人不愿意补足该部分差额,也未足额支付申诉人停工留薪期工资,且被诉人存在无故克扣201X年X月份工资960元、为足额支付申诉人201X年X月至X月份加班费,申诉人已经提出与被诉人解除劳动关系,但是被诉人不愿意按照申诉人要求支付上述工伤待遇差额、加班费差额、以及克扣工资申诉人认为,被诉人的行为已经严重违反了我国劳动法律法规,给申诉人造成了极大的损失。为维护自身的合法劳动权益,申诉人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贵庭提起仲裁申请,请求贵庭查明事实,依法支持申诉人的请求。XXX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201X年X月1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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