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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罪的概念和危害方式

2022-08-19
主观罪过形式不同 交通过程中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主观方面为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可以是直接故意,也可以是间接故意。若行为人驾车撞人明显具有泄愤报复、撞人取乐、逞能霸道等动机和目的,则其对危害公共安全结果追求的意图明显,当然为直接故意。若行为人在间接故意的罪过形式下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则其对危害行为可能发生的危害结果有预见,并对此持放任态度,即是否发生危害后果都无所谓,在行动上往往表现为不采取任何应急措施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有的无视已经发生的危害结果,继续驾车前行,甚至再次造成其他严重后果。 交通肇事罪主观方面是过失——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可以是疏忽大意的过失,也可以是过于自信的过失。行为人主观上无论因疏忽大意未预见到行为的危害结果还是预见到了危害结果但轻信可以避免,总之是对危害结果持否定态度。若其对危害结果持否定态度,则其在危害结果发生时一般会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尽力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或者即使终止违章行为。 总之,交通过程中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人主观上对其行为可能造成的危害结果持肯定或者放任的态度,而交通肇事行为人对其行为造成的危害结果则持否定的态度,这是两罪最本质的区别,也是两罪量刑差别巨大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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