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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国家和地方计生政策生育子女,孩子父母需要接受相关行政处罚。是否可以享有补贴,以当事人本地计生政策规定为准。各地规定不一样。例如湖北省计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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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国家和地方计生政策生育子女,孩子父母需要接受相关行政处罚。是否可以享有补贴,以当事人本地计生政策规定为准。各地规定不一样。例如湖北省计生政策规定,违反计生政策生育子女的,不能享有补贴和困难补助。《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四十一条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多生育子女或者重婚生育、有配偶与他人生育的,给予开除的行政处分;其他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组织给予纪律处分。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妊娠、分娩、产褥期的一切费用自理,不得享受托幼补助和困难补助。
具体应当依据当地的计划生育条例规定,以黑龙江省为例,违反规定生育的,每多生育一胎子女,按照子女出生上一年度本省城镇居民或者农村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一倍,对男女双方分别征收社会抚养费。根据《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的,每多生育一胎子女,按照子女出生上一年度本省城镇居民或者农村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一倍,对男女双方分别征收社会抚养费。第四十九条有配偶者与他人生育的,对有配偶者依照本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的征收标准的三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国家工作人员在计划生育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依法办事,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三)索取、收受贿赂的;(四)截留、克扣、挪用、贪污计划生育经费或者社会抚养费的;(五)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或者拒报人口和计划生育统计数据的;(六)对不符合再生育条件的人员,发给再生育服务证的;(七)拒不落实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和优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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