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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县(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在乡(镇)设立环境保护机构,配备相应的工作人员。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可以聘任农村环境监督员,开展农村环境...
市、县(区、市)主管部门在农村环境保护方面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与农村环境保护有关的法律、法规;(二)组织农村环境质量调查和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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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负责编制全市的农村环境保护规划。农村环境保护规划应当与农村经济社会、城乡统筹发展相协调,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集镇村庄等规划相衔接。县(区、市)人民政府负责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环境保护规划,并与市级农村环境保护规划相适应。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乡(镇)、村庄农村环境保护规划,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农村环境保护坚持农村经济建设与相统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实现农村地区可持续发展。
禁止向沟、渠、池塘、湖泊、湿地等农用水体倾倒垃圾、废渣和排放油类、有毒废液、含病原体的污水。不得在农用水体中浸泡、清洗装贮过油类、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和容器。禁止向农田、草原、林地、渔业水域及灌溉渠道排放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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