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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承包后土地的所有权性质不变,承包地不得买卖。...
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法律关系中,承包人享有以下权利:1、占有承包的土地以及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的,承包人有权从集体组织取得一定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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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承包发包方的权利和义务:发包方享有下列权利: (一)发包本集体所有的或者国家所有依法由本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 (二)监督承包方依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和保护土地; (三)制止承包方损害承包地和农业资源的行为;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发包方承担下列义务: (一)维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非法变更、解除承包合同; (二)尊重承包方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不得干涉承包方依法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三)依照承包合同约定为承包方提供生产、技术、信息等服务; (四)执行县、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农业基础设施建设;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农村征地补偿新政策。农村土地征收补偿标准由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组成。一、土地补偿费。土地征收的土地补偿费是如何计算的?土地补偿费一般是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到十倍。二、土地征收安置补助费。按要安置的农业人口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量按照被征收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每人平均占有耕地数量计算。每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贴标准是前三年耕地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三.青苗补偿标准。对于新播种的作物,按季产值的三分之一补偿费用。对生长期作物,最高按第一季度产值补偿。对粮食.油料和蔬菜青苗,能收获的,不予补偿。对多年生经济林木,应尽量移植,由用地单位支付移植费;如果不能移植,必须砍伐,由用地单位按实际价值进行补偿。对成品树木,由树主自行砍伐,不予补偿。四.其他附着物的补偿标准。征地需要迁移铁路、公路、高压电线、通讯线、广播线等。,并根据具体情况与相关部门协商,编制投资概算,纳入初步设计概算审批。拆除农田水利设施等配套建筑物、井、人工鱼塘、养殖场、坟墓、厕所、猪圈等的补偿。,并参照相关标准支付迁移费或补偿费。用地单位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缴纳耕地占用税。要求农村征地补偿标准。1、征地补偿费用的具体标准和金额由市、县政府依法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规定。2、土地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确定(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补偿标准):以当地统计部门批准的最基层单位年度统计报告和物价部门批准的单价为准。3、按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原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征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已于2013年3月26日删除。政府征收农民土地,应当有合法项目,按照法定程序给予被征收人合理补偿,先补偿,再征收。任何违反上述基本原则的征收行为都是违法的。被征收人可以拒绝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通过公开申请信息、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等方式争取其合法权利。
一、农村土地承包的原则 农村土地承包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的利益关系。农村土地的范围:农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使用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 二、家庭承包经营 (1)发包方权利:发包的权利、监督的权力、处理的权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2)发包方的义务:维护承包方的土地经营权、尊重承包方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为承包方提供必要的服务、组织农业基础设施建设 (3)承包方的权利:土地承包经营、土地承包经营的流转、承包地被征用、占有时依法获得补偿的权利、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4)承包方的义务: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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