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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当事人之间关系特殊; 2、当事人诉称的案件事实虚假; 3、当事人诉讼行为高度默契,缺乏实质对抗; 4、当事人对借贷发生的原因、时间、地点...
民间借贷的虚假诉讼可以从下列方面进行审查: 1、出借人是否具备出借能力; 2、出借人起诉的事实和理由是否符合常理; 3、出借人提供的证据是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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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的虚假诉讼可以从下列方面进行审查: 1、出借人是否具备出借能力; 2、出借人起诉的事实和理由是否符合常理; 3、出借人提供的证据是否真实; 4、以及当事人是否多次参加诉讼等方面。
民间借贷虚假诉讼,是指在民间借贷案件中各方当事人恶意串通,采取虚构法律关系、捏造案件事实方式提起民事诉讼,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获取非法利益的行为。民间借贷虚假诉讼,从性质上看,当事人不具有实体意义上的诉权,而滥用程序意义上的诉权。从主体上看,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具有特殊性,原被告之间常常经过共谋、串通以转移财产或侵害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从最终解决方式上看,多以调解方式结案;从行为方式上看,虚假手段多样且隐蔽化:首先,由传统的直接债权债务关系转向间接债权债务关系,也就是说民间借贷虚假诉讼的一方当事人从传统的债权人身份向连带债务人身份过渡;其次,当事人利用协议管辖的规定,选择通过两个以上的法院分别获取债权法律文书和执行法律文书,造成跨地域文书审核的现实牵制,增加法院审核诉讼真伪的难度。最后,当事人通常不到庭,而委托诉讼代理人单独参加诉讼。
民间借贷虚假诉讼是当事人没有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借贷关系真实存在,且借贷双方之间存在关联关系和人员混同等情形,法院可以认定当事人双方构成恶意串通意图通过虚假诉讼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认定民间借贷虚假诉讼的方式是应当严格审查借贷发生的原因、时间、地点、款项来源、交付方式、款项流向以及借贷双方的关系、经济状况等事实,综合判断是否属于虚假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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