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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管理秩序。客观方面表现为,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制造、散布迷信邪说,蒙骗其成员或者...
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的处罚标准是这样的: 1、行为人犯此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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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利用邪恶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是: (1)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立组织机构或者发展成员的; (2)勾结境外机构、组织、人员进行邪教活动的; (3)出版、印刷、复制、发行宣传邪教内容出版物以及印制邪教组织标识,数量或者数额巨大的; (4)煽动、欺骗、组织其成员或者其他人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造成严重后果的。
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实施行政法规,符合本解释第四条规定的情况,但行为者可以诚实悔改,明确表示退出邪教组织,不再从事邪教活动,可以不起诉或免除刑事处罚。其中,行为者被蒙蔽,被威胁参加邪教组织的,不能作为犯罪处理。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实施行政法规,行为者在一审判决前可以诚实悔改,明确表示退出邪教组织,不再从事邪教活动的,分别按照以下规定处理:(一)符合本解释第二条规定的情况,可以认定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条规定的情况较轻(二)符合本解释第三条规定的情况,不认定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条规定的情况特别严重,处罚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处罚款。
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正常的社会管理秩序。《宪法》第3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害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会道门、邪教组织虽然也以倡导某种“教义”为本组织从事活动提供指导,但其“教义”与正常的社会秩序是相悖的。尽管有些会道门、邪教组织将本组织的教义视为某一宗教或某几种宗教的派生或支系,但在其“教义”指引下的活动已超出正常的宗教活动的范围,因而不受宪法和法律的保护。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实施,即利用了一些群众的文化水平低,认识能力、辨别能力差等因素,利用了他们落后的世界观和盲目的信仰,对正常的社会秩序予以破坏,妨害了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统一、正确、有效地实施。为了维护社会稳定,保护人民利益,保障改革社会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关于取缔邪教组织、防范和惩治邪教活动的决定》对于取缔邪教组织、防范和惩治邪教活动提供了法律依据。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活动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行为。所谓国家法律,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通过颁行的法律,如宪法、民法、刑法、法官法、国家安全法等。所谓行政法规,是指国务院及其所属机关根据宪法、法律等依法所制定和颁布的有关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各种规范性文件的总称,一般采用条例、办法、规则、决议、规定、命令、指示等形式。主体要件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主观要件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即行为人明知是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利用迷信进行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活动而有意为之。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利用迷信进行活动,客观上造成了对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妨害,但行为人主观不具有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目的,不构成本罪。封建迷信组织在我们国家是属于违法组织,如果有不发分子通过该组织进行一系列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比如说造成人员遭受重伤的,将会按照相关违法犯罪行为进行处罚,一般是按照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进行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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