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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有犯罪预备,所谓犯罪预备,是指做实施犯罪前的准备工作。如预备犯罪工具、创造犯罪条件等。 《刑法》第22条第1款规定:“为了犯罪,准备工...
盗窃有犯罪准备,所谓犯罪准备,是指犯罪前的准备工作。比如准备犯罪工具,创造犯罪条件等等。《刑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为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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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有犯罪预备,所谓犯罪预备,是指做实施犯罪前的准备工作。如预备犯罪工具、创造犯罪条件等。 《刑法》第22条第1款规定:“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犯罪预备,是指直接故意犯罪的行为人为了实施一种能够引起预定危害结果的犯罪实行行为,准备犯罪工具,制造犯罪条件的状态。多次盗窃,是指行为人,在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 根据《刑法》及《刑诉法》等相关法律,不满16周岁是不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余两人满16周岁,根据盗窃的具体金额、情节等进行量刑。 《刑法》第22条第1款规定:“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犯罪预备具有四个特征: 1、主观上为了实行犯罪; 2、客观上实施了犯罪预备行为; 3、事实上未能着手实施犯罪; 4、未能着手实行犯罪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刑法第23条第1款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犯罪未遂具备三个特征: 1、已经着手实行犯罪; 2、犯罪未得逞; 3、犯罪未得逞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原因。我国刑法理论通说认为,犯罪未遂与犯罪预备的主要界限在于:行为人是否已经着手实行犯罪。
盗窃罪有犯罪预备,所谓犯罪预备,是指做实施犯罪前的准备工作。如预备犯罪工具、创造犯罪条件等。 《刑法》第22条第1款规定:“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犯罪预备,是指直接故意犯罪的行为人为了实施一种能够引起预定危害结果的犯罪实行行为,准备犯罪工具,制造犯罪条件的状态。多次盗窃,是指行为人,在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 根据《刑法》及《刑诉法》等相关法律,不满16周岁是不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余两人满16周岁,根据盗窃的具体金额、情节等进行量刑。 《刑法》第22条第1款规定:“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犯罪预备具有四个特征: 1、主观上为了实行犯罪; 2、客观上实施了犯罪预备行为; 3、事实上未能着手实施犯罪; 4、未能着手实行犯罪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刑法第23条第1款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犯罪未遂具备三个特征: 1、已经着手实行犯罪; 2、犯罪未得逞; 3、犯罪未得逞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原因。我国刑法理论通说认为,犯罪未遂与犯罪预备的主要界限在于:行为人是否已经着手实行犯罪。
视情况而定,如果满足法定条件的,则可以逮捕犯罪嫌疑人。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应当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性质、情节,认罪认罚等情况,作为是否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的考虑因素。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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