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决定不立案时,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第87...
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 (供人民法院赔偿案件审查立案时用) (××××)××法赔通字第××号 ××××(赔偿请求人姓名或名称) 你(或你单位)因……(申请赔偿的案由)申请本院……(请求赔偿的具体事项)经审查认为,你(或你单位)的赔偿申请不符合……(写明所依据的法律规定),决定不予受理。 特此通知。 ××××年××月××日 (院印)
1、刑事诉讼法不予立案的法律条款是第一百一十条。 1、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为了切实保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加强人民法院的立案工作,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等有关法律,结合审判实践经验,对人民法院的立案工作作如下规定。 第一条人民法院的立案工作遵循便利人民群众诉讼、便利人民法院审判的原则。 第二条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的立案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基层人民法院对人民法庭的立案工作进行检查和指导。 第三条人民法院立案工作的任务,是保障当事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保证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审理案件。 第四条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起的诉讼依法进行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及时立案。 第五条人民法院实行立案与审判分开的原则。 第六条人民法院的立案工作由专门机构负责,可以设在告诉申诉审判庭内;不设告诉申诉审判庭的,可以单独设立。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434人已浏览
163人已浏览
181人已浏览
1,002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