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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不予立案通知书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2022-03-22
《不予立案通知书》是一种法律文书。根据《刑诉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受理案件后,会进行审查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决定不予立案的,会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并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并在七日内送达控告人。这是对控告人权益的一种保护,在控告人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后,不服的,可以向做出决定的上一级部门复议,或者到检察院申请审查。《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六条控告人对不予立案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后七日以内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七日以内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对不予立案的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上一级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核申请后七日以内作出决定。对上级公安机关撤销不予立案决定的,下级公安机关应当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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