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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刑事案件的开庭的信息,无法准确获悉。当事人应该关注法院的公告,因为不是所有案件都属于公开审理的范围。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
1、我国人民法院在刑事诉讼的过程中,需要综合多方意见进行考虑。不仅会听取公诉方的意见,也会听取辩护方的辩护意见,对案件进行审理。《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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倒卖超过50条个人信息,需要会被立案追诉,将会被定罪。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如果债务全部偿还完毕,失信黑名单当然应当删除。但是,如果房屋的拍卖款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失信黑名单就不会删除,直到将债务偿还完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七条规定:失信被执行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有关信息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中删除:(一)全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二)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经申请执行人确认履行完毕的;(三)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终结执行的。
1、法律对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没有规定情节、数额、后果等方面的要求,但并不等于只要实施了本法条规定的行为就一律认定为犯罪。综合案情分析,行为的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应当不认为是犯罪。在相关司法解释出台之前,我们认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本罪定罪处罚: (1)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工作上的便利,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 (2)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数量较多的。 (3)窃取、收买、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致使国家和公民的利益遭受较大损失的。 (4)造成其他较重后果的。 2、本罪的重罪情节为“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数量巨大”的具体标准,在司法解释出台之前,我们认为可以参照相关司法解释对近似犯罪所规定的数额标准酌情认定(为定罪情节数量标准的3倍以上)。“其他严重情节”,在司法解释出台之前,具体来说,我们认为可以认定为下列之一的情形: (1)曾因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受过刑事处罚后又犯该罪的。 (2)与境外的犯罪分子勾结共同作案的。 (3)窃取、收买、非法提供的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被犯罪分子用于伪造信用卡,致使国家和公民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为定罪情节“较大损失”的数额标准3倍以上)。 (4)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3、司法实践中认定本罪应当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行为人将窃取、收买到手的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用于自己伪造信用卡的,又会触犯刑法第177条第l款第4项的规定构成伪造金融票证罪。这种情况属于吸收犯。按照重行为吸收轻行为的原则,只定伪造金融票证罪一个罪,而不实行数罪并罚。 (2)行为人明知犯罪分子实施伪造信用卡犯罪,而为其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应当以伪造金融票证罪的共犯论处。 (3)依据法条第3款的规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应当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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