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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招标先施工是违法的。违反法律规定,必须招标的项目不招标的,将必须招标的项目整合为零或者以任何其他方式规避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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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自占用农村土地用于建筑,是违法的,所谓农村违法建筑,是指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在农用地或者农村建设用地上进行建设,擅自动工兴建的各种建筑物。(一)在农用地上建造的建筑物。顾名思义,所谓“农用地”就是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在未办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前,擅自在农用地上建造房屋的,明确为相关法律所禁止,属于违法建筑。相关的法律规定如下:1、《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森林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进行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必须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依照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并由用地单位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2、《草原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进行矿藏开采和工程建设,应当不占或者少占草原;确需征用或者使用草原的,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依照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二)在农村建设用地上建造房屋农村建设用地包括村民宅基地,乡镇企业用地和乡(镇)村公共设施及公益事业用地。非本村村民或者非本村村办企业,需要使用农村土地的,应当先走国家征地手续,将土地性质变为国有土地,并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后,方可在该地块上建设,否则该建筑就属于违法建筑。
东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状态:有效发布日期:2003-10-31生效日期: 2003-10-31发布部门:广东省发布文号:(1998年11月11日东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01年8月24日东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第一次修订;2003年9月25日东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维护建设市场的正常秩序,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关联法规: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咨询、劳务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的招标投标,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工程建设项目符合下列招标范围及规模标准规定的,必须进行招标。(一)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范围包括: 1、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工程建设项目:(1)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项目;(2)铁路、公路、管道、水运、航空以及其他交通运输业等交通运输项目;(3)邮政和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邮电通讯项目;(4)防洪、灌溉、水利枢纽、引(供)水、滩涂治理、排涝、水土保持等水利项目;(5)道路、桥梁、轨道交通、污水处理及排放、垃圾处理、排水、地下管道、园林绿化、城市照明、公共停车场等市政设施项目;(6)生态环境与自然资源保护项目;(7)供水、供电、供气、集中供热等项目;(8)科技、教育、文化、卫生、社会福利、体育、旅游项目;(9)广播电视、新闻出版项目;(10)经济适用住房、解困房、微利房项目;(11)其他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 2、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工程建设项目:(1)使用各级政府财政性资金,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及借贷资金的建设项目;(2)使用国家发行债券所筹资金、国家政策性贷款资金、国家对外借款或者担保所筹资金的建设项目,国家授权投资主体融资、国家特许的融资项目。 3、集体经济组织投资或参与投资、参股的工程建设项目。 4、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资金,以及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援助资金的建设项目。 5、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勘察、设计、咨询、监理、劳务等服务项目。 6、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工程建设项目。(二)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规模标准: 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投资10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者建筑面积1500平方米以上的; 2、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设备、材料等货物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3、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低于上述标准,但项目总投资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建设工程的土建施工和主要设备购置、安装; 4、勘察、设计、咨询、监理、劳务等服务单项合同估算价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5、勘察、设计、监理单项合同低于50万元人民币,但项目总投资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程建设项目,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不进行招标。
投标人参加投标,不得弄虚作假,不得与其他投标人串通投标,不得采取商业贿赂以及其他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不得妨碍其他投标人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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