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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分罚没财物罪的四个要件如下: 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廉洁的责任和国家财产所有权; 2、客观要件:本罪客观上表现为行为人违反国家规定...
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职责的廉洁性和同家财产所有权。国家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截留私分罚没财物,是对其公职行为廉洁性的严重侵犯,同时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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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分罚没财物罪的构成要件如下: 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廉洁的责任和国家财产所有权; 2、客观要件:本罪客观上表现为行为人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上交国家罚没财物集体私分的行为; 3、主要要件:本罪主体为单位,即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 4、主观要件:本罪主观方面为故意。
从《刑法》的明确规定可以看出,是否成立私分罚没财物罪主要是看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满足以下四个构成要件: (一)本罪的犯罪主主体是单位。本罪的犯罪主体既可以是法人单位、也可以是非法人单位。 (二)主观上具有犯罪的故意。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上述单位明知罚没财物应依照有关国家规定,上缴国库,但仍以单位名义集体私分给个人的行为。 (三)客观上具私分罚没财物的行为。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违反国家规定,将应当上交国家的罚没财物以单位名义集体私分的行为,且需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 (四)侵犯了职务廉洁性和国家的财产所有权。本罪侵犯的客体是职责的廉洁性和国家财产所有权。国家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截留私分罚没财物,是对其公职行为廉洁性的严重侵犯,同时也侵犯国家对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关系。行政单位等的国家机关,在收取单位或者是个人缴纳上来的罚款之后,是需要按照规定,将收取到的罚款如数的的上交至国库的。若是相关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不仅不上缴罚没款,还私自将收取到的罚没款瓜分了,那么此种瓜分的行为,就有可能犯了私分罚没财物罪。
对不法将罚没财物使用权转付给个人的定性处理 有的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将罚没的计算机、摩托、汽车等交付个人使用,既未正式过户给个人。也未称正式分配给个人。对此,从学理上看,我们认为宜于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处理: (1)凡属大面积地或持续而长期地将此罚没财物私分个人长期使用,且任随个人处置或带回家私用者,此类情况,其虽无所有权之名,但已有所有权之实,对此单位,可以考虑以本罪论罪; (2)凡属偶尔私分部分罚没财物给部分职工使朋,或虽然是大面积地调拨私人使用,但主要作为公家配发给个人的办公用品使用者,不宜按本罪定性处理,而宜按一般行政违法处理。 集体私分与个人私分的区别 要注意将单位的集体私分罚没财物行为,与个别负责人或个别经手人私下贪污罚没财物的行为区别开来。后者应按贪污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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