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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见代理制度是基于被代理人的过失或被代理人与无权代理人之间存在特殊关系,使相对人有理由相信无权代理人享有代理权而与之为民事法律行为,代理行为...
表见代理制度是基于被代理人的过失或被代理人与无权代理人之间存在特殊关系,使相对人有理由相信无权代理人享有代理权而与之为民事法律行为,代理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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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表见代理是指什么表见代理,指对无权代理人所为的民事行为,善意且无过错的第三人基于某种事由能够确信其有代理权,即可使被代理人承担有权代理法律后果的无权代理。也就是说,表见代理是发生有权代理效力的无权代理。其前提条件是代理人本来没有代理权,表面上却足以令人确信其有代理权。立法上的意义在于维护交易安全,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民事权益。表见为法律上的常用概念,如表见让与。其意思都是实质上是但表面看起来不是,或实质上不是但看起来是。表见代理是发生有权代理效力的无权代理,这就使无权代理的问题很复杂:相对人有理由相信代理人有代理权的无权代理,属于表见代理,行为有效;相对人明知或应知行为人无代理权的,属无权代理,行为无效;行为人没有代理权相对人不知也不可能知的,可以追认,属效力待定。效力待定最后又可落实为两种情况:因追认而有效;因拒绝追认或撤销而无效。二、构成表见代理需符合什么条件在订立合同中,表见代理的成立需要具备如下条件:其一,相对人依据一定事实,相信无权代理人具有代理权,在此认识基础上与之订立合同。第二,相对人必须是善意且无过失的。即相对人不知道代订合同人没有相应的代理权,相对人明知代订人为无权代理人仍与其订立合同,不构成表见代理。其三,无权代理人代理被代理人与相对人签订的合同,应具备合同有效的一般条件。
所谓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虽无代理权而实施代理行为,如果相对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该代理行为有效。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无权代理非经被代理人追认,不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这是法律为了保护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其意思自治,不让其承担不测之损害。但在某些情况下,相对人是善意的且无过失,如果完全尊重被代理人的意思,强令代理行为无效,置善意相对人的利益于不顾,势必影响交易安全。要求相对人在任何情况下都必须详细考察被代理人的真正意思,不仅要花费很大的成本,实际中也很难做到。因此,只要相对人对行为人有代理权形成了合理信赖,即使实际情况相反,也应保护这种信赖利益,在一定程度上牺牲被代理人的利益,而将无权代理的效果归属于被代理人,以维护交易安全。这就是表见代理制度。
表见代理制度是基于被代理人的过失或被代理人与无权代理人之间存在特殊关系,使相对人有理由相信无权代理人享有代理权而与之为民事法律行为,代理行为的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的一种特殊的无权代理。我国表见代理制度建立时间不长,还有不完善之处,有些问题还需要进一步的研究和探讨。其中,相对人对义务人的选择权问题、无权代理人的法律责任问题以及代理人的抗辩权问题便是亟待解决的问题,由于法律原因,我们在日常生活中要更加注意表见代理问题,对自己,他人及社会的利益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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