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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落户申请流程的问题,1、把落户申请(派出所有统一的格式,只要填入简单的几项即可)交入转入地的派出所,派出所开具接纳证明;2、等待转入地户...
区域调整,是当地政府的职责和权力,民政局作为政府部门,没有权力进行区域的调整。只是随着区域的调整,民政部门将职责延伸或者终止对该调整的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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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重庆去年(2006年)的本科毕业生,签了在成都太升南路的一家私营公司,但是由于一些原因没能到公司报到就与该公司解约了。不过当时学校已经把我的户口给迁出了,给了我一张重庆迁往成都的“户口迁移证明”,而不幸的是“户口迁移证”又被我弄丢了!现在我想在重庆这边把我的户口转回原籍,不过重庆这边不给予办理,理由是我的户口已经不在重庆学校这边的派出所了,而我手上又没有那张重庆迁往成都的“户口迁移证作”作为没有入户成都的凭证。事实上我的的确确又没有入户成都,于是需要成都太升路派出所给我出个未入户证明。上个星期我托朋友拿着我在重庆派出所开的“户口迁移证存根”到成都太升路派出所办理该“未入户证明”,不过他们不给予办理,要让我的原单位出个″档案未接收″的证明。然而我原单位(四川时代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是私营企业,没有接收档案的权力。于是到成都市人才市场,但是他们也不给我出“档案未接收证明”。我想问一下该怎么在成都的派出所出此“档案未入户证明”好让我的户口转回原籍?这其中还有其它什么程序没有? 1、“户口迁移证”你先作遗失登报;2、之后拿登报遗失证明要求原派出所补办;3、但之前要去与原派出所协商
户口迁移,应遵循人户一致和居住地登记的原则。 公民迁移,除在本户口管辖区内移居,只作住址变动登记,不作迁出、迁入登记外,凡是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的,均可办理迁出、迁入登记。 一、办理户口迁移所需的证明材料公民因各种原因需办理户口迁移手续的,应持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及与迁移事由相关的证明: 1.婚迁,持合法的结婚(离婚)证; 2.分(购)、建房迁移,持房卡或住房证明; 3.出国(境)注销户口,持有关部门出具的注销户口通知单; 4.回国(入境)落户,持定居证或劳动人事部门核准的录用证明、护照(回乡证)或有关部门出具的证件收存(收缴)证明,回国后异地落户的,还须持原户口登记机关出具的注销户口的证明; 5.公民入伍注销户口,持入伍通知书; 退伍、复员、转业落户,持县市兵役机关,县市以上复员安置办公室发给的登记户口的证明,异地安置的,还须持原户口登记机关出具的注销户口的证明; 7.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落户,持释放证、解除劳教通知书,异地落户的,还须持原户口登记机关出具的注销户口的证明; 8.大中专学生入学户口迁移,持入学通知书; 9.大中专学生分配落户,持派遣证; 10.录用公务员、招收职工迁移户口,持录用(招收)证明及《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 11.公务员、职工调动、辞退等户口迁移,持调动、辞退证明及《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 12.收养小孩落户,持收养公证书或《收养证》; 13.解除收养关系迁移户口,持解除收养关系公证书或《解除收养证》; 14.离退休人员户口迁移,持离(退)休证; 15.与职称、职务、学历、荣誉、工龄、年龄等有关的户口迁移,持相应的证(聘)书及工龄、年龄证明; 16.需要凭户口准迁证方可迁移的对象,还须持迁入地县、市公安机关出具的户口准迁证; 17.需要经过上级公安机关批准后方办理的户口迁移,还应提供上级公安机关的批准文件。 二、购房入户的办理凡在本市购买房屋者须在所在派出所办理购房入户 1、所需证明材料 (1)申请入户的书面报告; (2)房屋产权证、他项权证或收件收据; (3)购房人与入户者关系证明、户籍证明(或户口簿)、以及劳动部门出具的失业证(指非农业户口); (4)未满18周岁者不得单独立户; (5)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2、办理程序购房者申请入户,持以上的有关证明材料到派出所申请,凡被批准购房入户者,到派出所领取《准予迁入证明》后回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户口迁出手续,再凭《准予迁入证明》(第三联)及《户口迁移证》、身份证到派出所办理入户手续。 三、夫妻投靠入户的办理凡异地符合夫妻投靠来本地入户的本市居民的配偶,户口在外地且无正式工作的,可申请来市随夫(或妻)入户。凡申请夫妻投靠必须向配偶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提出入户申请,填写《入户申请表》,连同有关证明材料交派出所审核手续(属证件的,可以派出所验核后,提供复印件即可)
首先,根据《户口登记条例》第十条规定,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其次,公安机关作为户籍的管理机关,当事人有权直接到公安机关了解户口迁移政策,公安机关有告知的义务。根据《户口登记条例》第三条规定,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城市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以公安派出所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和不设公安派出所的镇,以乡、镇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镇人民委员会和公安派出所为户口登记机关。再次,就该问题而言,关于分户申请的书写,没有准确定格式,和标准。当事人只要写清楚自己已经离婚的事实,并且说明,双方离婚后户口在一起有很多不便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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