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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鉴定实行两级鉴定制的规定具体是哪些的

2022-08-06
一、正常的职业病诊断属于一级鉴定,应当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 第九条职业病诊断机构依法独立行使诊断权,并对其做出的诊断结论承担责任。 二、职业病诊断有异议的,分为两级鉴定(市、省): 第十九条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有异议的,在接到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之日起30日内,可以向做出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鉴定。 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负责职业病诊断争议的首次鉴定。 当事人对设区的市级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在接到职业病诊断鉴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原鉴定机构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再鉴定。 省级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鉴定为最终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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