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法规
相关问答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业主委员会召开会议,应当由业主委员会主任召集和主持,业主委员会主任因故不能履行职责的,由业主委员会副主任召集和主持;业主委员会主任或者副主任无正当理由不召集和主持业主委员会会议的,由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指定一名业主委员会成员召集和主持。业主委员会成员不得委托他人出席业主委员会会议。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超过半数委员出席,并可邀请物业所在地社区居民委员会派员列席。
业主可以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由业主委员会组织召开。业主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的,应当向业主委员会提交书面提议。
1.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以前通知全体业主。 2.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但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持有1/2以上投票权的业主参加。 3.业主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4.业主大会作出决定,必须经与会业主所持投票权1/2以上通过。业主大会作出制定和修改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选聘和解聘物业管理企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和续筹方案的决定,必须经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所持投票权2/3以上通过。 5.住宅小区的业主大会会议,应当同时告知相关的居民委员会。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453人已浏览
3,936人已浏览
292人已浏览
664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