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房屋抵押变更登记的办理是: 1.申请人首先确认房屋未办理过抵押登记; 2.申请人向银行相关登记部门提出房屋抵押贷款的申请; 3.申请人向提交银行所需资料; 4.银行审查资料,合格后指派评估公司对房屋进行评估,确定贷款的额度; 5.银行对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核对原件; 6.银行审批通过后与申请人签署抵押合同,并办理抵押登记。 根据《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七条,房地产抵押,是指抵押人以其合法的房地产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向抵押权人提供债务履行担保的行为。
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签订书面的房屋抵押合同;双方带房屋所有权证书和身份证件共同到房屋所在地的房屋管理局申请抵押登记。《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七条房地产抵押,是指抵押人以其合法的房地产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向抵押权人提供债务履行担保的行为。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有权依法以抵押的房地产拍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第四十八条依法取得的房屋所有权连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可以设定抵押权。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设定抵押权。第四十九条房地产抵押,应当凭土地使用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书办理。第五十条房地产抵押,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签订书面抵押合同。
房产抵押变更手续所需要的文件如下:抵押权人和受转让的第三人办理抵押权变更登记时应提交以下各项文件、资料:1.抵押权人原持有的房地产他项权利执照;2.抵押权入和受转让第三人的身份证明;3.原抵押合同; 4.债权及抵押权转让合同;5.市国土房管局规定的其他文件。补充说明 1.《他项权利执照》遗失,抵押权人应向登记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报失,并在有关报纸上声明作废,登记行政主管部门于登报声明30日后,补发《他项权利执照》。 2.抵押权人办理抵押登记,取得《他项权利执照》后,不得扣押抵押人的房地产权证。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171人已浏览
805人已浏览
155人已浏览
136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