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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对政府采购合同的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问题作出了特别规定,即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
1、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这是政府采购合同变更、中止或者终止的基本原则。根据这一原则,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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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本身是一种市场行为,在采购合同订立过程中,不涉及行政权力的行使,购销双方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因此,政府采购合同一般应作为民事合同,适用民法典。
政府采购合同中的工程采购合同较为复杂,但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部门为此制定颁布了大量强制性、建议性适用的示范文本,基本实现了工程采购合同违约责任条款的格式化、规范化。总体来看,除了时间节点繁多,需逐一明确外,其违约条款内容还涉及除工程进度外的人员责任、分包问题、安全责任、环保义务等,违约条款内容较前两者而言范围更广。如某基建合同中约定:“承包人提出更换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均视为违约;因承包人施工原因,对原有道路、地下管线、绿化等的破坏由承包人承担相应损失,并负责修复;承包人必须严格按照有关部门的规定及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管理规定组织施工,若未达到现场要求,需向发包人交纳政府采购合同违约金10000元次。”
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共3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评审专家人数不得少于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总数的2/3。采购人不得以评审专家身份参加本部门或本单位采购项目的评审。采购代理机构人员不得参加本机构代理的采购项目的评审。达到公开数额标准的货物或者服务采购项目,或者达到招标规模标准的政府采购工程,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应当由5人以上单数组成。采用竞争性谈判、询价方式采购的政府采购项目,评审专家应当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内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随机抽取。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竞争性谈判采购项目,通过随机方式难以确定合适的评审专家的,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可以自行选定评审专家。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竞争性谈判采购项目,评审专家中应当包含1名法律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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