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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且未到法定退休年龄; (二)有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证明; (三)在公积金中心连续6个月(含)以上正常缴...
1、城镇职工个人与所在单位必须连续缴纳住房公积金满一年。 2、借款人购买商品房的,必须有不少于总房价30%以上的自筹资金作为房屋首付款。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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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积金房贷的条件,具体如下: 1、有所在城市的居留证或有效身份证; 2、必须参加了住房公积金制度; 3、职工需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 4、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条例》第二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1、贷款申请 借款人持本办法第七章所列证明材料向受委托银行提出申请,并如实填写《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审批表》。 2、贷款审批 各受委托银行及公积金管理中心贷款经办人、复核人对借款人提供的贷款资料审查并对其资信情况进行考察后,签署意见,按分级审批制度进行审批。经审批准予贷款的,向受委托银行出具《委托贷款通知书》及《借款人明细表》,明确贷款的对象、金额、期限、利率等内容。 3、合同签订 委托银行依据《委托贷款通知书》通知借款人,借款申请人自接到银行同意贷款的通知之日起5日内到管理中心签订《借款合同》、《抵押合同》、《质押合同》或《保证合同》,并办理有关抵押、质押登记手续。借款申请人、配偶及保证人(有关第三人)须持身份证亲自到场办理签字手续。各经办银行应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当面就申请人提供的申请资料、证件的种类和份数审验无误,并监督有关人员亲自签字。 4、发放贷款
关于嘉兴公积金贷款条件如下: 1、所购住房为自住住房 2、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 3、在申请贷款之前,已连续6个月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 4、有稳定的经济收入,无不良信用记录,有按规定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5、有购买住房(首套)总价30%(含)902(含)以下为20%(含)以上的自有资金作为购房首付款精装修住房(首套)的有总价40%以上的自有资金作为购房首付款第二次贷款或第二套住房的有总价60%以上首付款。 6、有公积金缴存地及购房地住房保障局出具的房屋登记信息证明。(一个月内有效) 7、有委托人认可的保证人提供房屋抵押生效前的阶段性担保,并以所购房屋作抵押 8、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共有房屋的购房人暂限于父母与成年直系子女嘉兴公积金贷款购买二手房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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