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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能证明,这个房子结婚后是一直用出租的房租来还贷的,应该是和你家庭没有关系,可以算是你个人的财产,但是如果不能证明,则后期的投入算做一种...
婚后共同还贷及共同还贷的增值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可以主张分割。一般是房屋归登记一方所有,对另一方进行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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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贷款,房地产登记在首付款人名义,离婚时房地产由双方协商处理。根据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房地产归登记方,未偿还的贷款为房地产登记方的个人债务。离婚时,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房地产登记一方应当赔偿对方。 也就是说,这所房子应该归男方所有,剩余的贷款也应该由男方偿还,但男方应该向女方补偿婚后共同偿还的部分款项及其相应的财产增值。
他名下的房屋是婚前购买,属于他的个人财产,如果离婚,归他所有。你在北海的房屋也是婚前购买,属于你的个人财产,如果离婚,归你所有,但是因为婚后有还贷,还贷部分属于以夫妻共同财产还贷,离婚时你须补偿他部分款项。 婚房的所有权人是他,应该他直接就可以办理抵押贷款,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原则上是夫妻共同债务,因为你们对于财产未做任何约定,所以对于债权人而言你们承担连带责任,所以他以你们两个名义贷款与他一个人贷款,没有太大区别。如果离婚诉讼中你能证明男方借款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那可以主张由他承担债务,在财产分割时进行相关的处理。
1、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2、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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