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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清算适用于破产还债程序,破产还债带有法律的强制性。 破产清算组必须在人民法院的指导和监督下工作,破产清算的过程, 是人民法院审理破产案件...
1.普通清算是指由公司股东、董事或公司股东(大)会确定的或公司章程指定的人员组成清算组,依法定程序自行进行的清算。 2.特别清算一般是指由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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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中的破产清算是指处理经济上破产时债务如何清偿的一种法律制度,即在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时,由法院强制执行其全部财产,公平清偿全体债权人的法律制度。破产概念专指破产清算制度,即对债务人宣告破产、清算还债的法律制度。 要将公司的普通清算和破产清算区别开,它们分别适用不同的法律。《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只规范普通清算。 继《企业破产法》和《公司法》之后,最高人民法院于2002年7月发布了《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简称《破产规定》)。由于破产清算会计原理与常规会计原理大不相同,因此,破产清算的会计核算方法必然与常规会计核算不同。国家有关破产清算会计核算目前还没有相关的会计准则,主要有1997年财政部制定的《国有企业试行破产有关会计处理问题暂行规定》(简称《暂行规定》)。
普通清算是指由公司自行组织清算机构依法进行的清算,普通清算一般适用于自愿解散的情况;特别清算是指公司解散时不能由自己组织进行普通清算,或进行普通清算中发生严重障碍,由有关政府机关或法院介入而进行的清算。二者的区别有以下几个方面: 1、发生的事由不同;普通清算一般是在解散事由出现后由公司自行组织进行的清算。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公司解散的原因包括: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处理公司僵局的有关规定予以解散。 2、启动程序的主体不同;在适用普通清算程序的情形下,公司的清算过程大多处于常规状态,较少牵涉利益相关者之间的纠纷或冲突,因此,普通清算由公司权力机关自行决议启动。而在适用特别清算程序的情形下,公司清算的整个过程往往伴随着诸多主体之间的利益冲突及对其的化解或平衡,相对于普通清算而言,其对清算程序的要求自然就更为严苛了,所以,特别清算必须由公司,以及公司的股东、债权人、清算人、监察人等向法院或者行政机关申请启动,或者由法院依职权启动。 3.清算人的选任方式不同;普通清算原则上是公司自行选任清算人(法定清算人除外)。而特别清算则由法院或行政机关指定清算人。 4.司法干预程度不同;普通清算原则上是公司自主清算,法院一般情况下不做监督(即使监督也是消极监督,如选任、解任清算人等),清算事务完全通过公司自治完成。特别清算中特别注重司法权的行使,这主要表现在: (1)除清算以外的其他法律程序均被停止。特别清算一旦开始,对公司的破产、和解及强制执行程序当然中止。由此可见,特别清算具有破产清算的一些特征。 (2)财产保全。在特别清算开始前或进行中,法院为保全公司财产的需要,基于当事人的申请或依职权,可以采取保全措施,如,记名式股份转让的禁止,发起人、董事、监察人、经理或清算人责任解除的禁止。
破产清算适用于破产还债程序,破产还债带有法律的强制性。 破产清算组必须在人民法院的指导和监督下工作,破产清算的过程, 是人民法院审理破产案件的过程,从破产清算组的成立、破产财产的清查、确认、变现、处置和分配,到破产债权的确认、清偿、清算组的撤销,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而普通清算适用于清产还债程序,清算组是在上级主管部门领导和监督下开展工作的。清产还债面对的是每一个债权人,而破产还债面对的是债权人会议。在多数情况下,普通清算都会有剩余财产,在清算程序上,也就都会有剩余财产的分配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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