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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会取消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第九条对哺乳...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九条规定: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三十分钟。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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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根据现行杭州生育保险条例规定,2016年1月1日以后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不再享受法定产假后的哺乳假待遇。但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如需了解详情,请拨打12333。 一、杭州哺乳假多长时间?现在还有吗? 【回复】:根据现行杭州生育保险政策规定,2016年1月1日以后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不再享受法定产假后的哺乳假待遇。 二、哺乳假跟哺乳时间一个意思吗?现行杭州还有哺乳假吗? 【回复】:不一样,根据规定,2016年1月1日以后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不再享受法定产假后的哺乳假待遇。但仍可以享受每天一个小时的哺乳时间。 三、2016年1月1日后生育的,在原产假基础上奖励30天后,原来可以请6个月的哺乳假,或者每天1小时的哺乳假,是否有调整? 【回复】:有调整。根据规定,2016年1月1日以后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不再享受法定产假后的哺乳假待遇
不会取消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第九条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哺乳假的规定是用人单位应当在工作日内安排不少于1小时的哺乳时间。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这个叫做哺乳假,其视作工作时间。
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八条的规定“女职工产假为九十天,其中产前休假十五天。难产的,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公民晚婚晚育,可以获得延长婚假、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如果你们符合晚婚晚育的规定,就可以根据本省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具体规定,主张延长生育假。晚婚晚育指女23周岁以上,男25周岁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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