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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可以按照以下方式处理起诉离婚时一方找不到人的问题:当事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对下落不明人公告送达诉讼文书。可以对下落不明的...
可以直接到当地基层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由于你以被告(即对方)下落不明为由不能向法院提供被告的详细地址,那么法院会要求你提供被告下落不明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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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向被告所在地法院起诉离婚;一般夫妻一方要求离婚,另一方坚决不同意离婚。如果没有虐待、遗弃、严重的家庭暴力,一方与他人同居或重婚,一般法院不会判决离婚。一般的打骂、通奸甚至嫖娼都不一定能在第一次离婚诉讼中解除夫妻关系。此时上诉意义不大,二审法院基本维持一审法院的判决。从上诉到上诉判决需要几个月,对急于离婚的一方不利。因此,一方不同意离婚的,一般要经过两次诉讼,即第一次离婚诉讼判决不离开后,在判决生效满6个月后提起第二次离婚,不满6个月以同样理由提起离婚的法院不予受理。第二次提起诉讼离婚,法院基本上判决离婚。如无公告送达等事件发生,整个过程将持续一年。
其一,被告仍在当地工作生活,只是不同意离婚,而故意躲避当事人不联系。这不影响起诉,管辖法院是被告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立案后,如果原告能提供被告有效的联系方式,比如电话或者有效地址,法院就可将立案通知等送达本人,或者通过留置方式送达。如果这两种方式都无法送达的,可采用公告送达的方式。自法院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因离婚案件具有人身性质,法律规定当事人必须到庭。有些不愿离婚的被告就以为,他不出庭,法院就不会判离婚了。所以拒绝出庭。那该怎么办呢?两种解决方式:拘传和缺席判决。一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即运用法律强制手段,“强迫”被告来到法庭参加审理。二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实践当中,因法院现在案件很多,工作繁忙,采用拘传方式的相对较少,缺席判决的相对要多一些。接下来的问题是,缺席判决就一定会完全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吗?那也不一定,还要看具体的事实情况以及原告可以提供的证据。毕竟,“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准予或不准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作为区分的界限。”(参见《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另一种情况是,对方确实下落不明,联系不上。如果下落不明满两年,可以先向法院申请宣告失踪。法院宣告其失踪后,再起诉离婚,就一定会判离。“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也可以只起诉离婚。这时,管辖法院是原告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的基层人民法院。起诉时需要提供下落不明的证据。比如报失踪的报警记录、被告家人的证言、单位或居(村)委会的证明等。法院会用公告方式送达,缺席审理。并且不得适用简易程序,只能用普通程序审理。这种情况下,建议在诉讼请求中要求用下落不明方可分得的夫妻共同财产中的份额,折抵孩子的抚养费。法律依据: A、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B、人民法院对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C、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 1、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婚姻法第三十二条) 2、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诉至人民法院,只要求离婚,不申请宣告下落不明人失踪或死亡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下落不明人用公告送达诉讼文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1条) 3、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起诉离婚的过程中,自然而然会出现当事人没有到庭的情况。但是为了能够更好的解决当事人的离婚问题,法院会分析
可以直接到当地基层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由于你以被告(即对方)下落不明为由不能向法院提供被告的详细地址,那么法院会要求你提供被告下落不明的证据。对该证据,法院的要求略有不同,你可具体要求具体对待。法院受理后,会公告送达起诉书、传票等诉讼文书,然后开庭,如果对方没到庭则缺席审理,最后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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