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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不影响群众生活、交通通行以及市容和环境卫生的情形下,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可以确定特定路段、时间段,允许摆摊设点。经营者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和范围...
工业垃圾、医疗卫生垃圾及其他有毒有害垃圾应当按照规定单独收集、运输和处置,不得混入生活垃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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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实行数字化管理,建立统一的城市管理信息系统,实现资源整合和信息共享,提高城市管理效能。
公共场所禁止下列影响环境卫生的行为:(一)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烟头、口香糖、玻璃瓶或者其它废弃物;(二)向道路、河道、雨水管道、绿化带倾倒、排放城市生活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三)在露天场所、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树叶、生活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四)在道路废物箱和居民区垃圾收集点内翻捡垃圾污染环境;(五)乱倒垃圾、渣土、污水、污油、粪便,乱扔动物尸体等废弃物;(六)乱丢废电池、荧光灯管、电子显示屏等有毒有害废弃物;(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行为。
不得擅自挖掘城市道路;经批准的,应当在指定的时间和范围内进行,并在施工现场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施工完毕后,施工单位应当及时平整现场、恢复路面,拆除临时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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