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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有下列情形之 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能要求对方增加抚养费: (1)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 (2)因子女患病、上...
在婚姻家庭类案件中,人民法院在对未成年子女的进行判决、调解时,费标准一般是依据当时当地的社会平均生活水平而确定。但随着经济的发展,生活水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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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如果对对孩子的抚养费已经明确约定了具体数额,可以单独起诉要求增加抚养费。如果离婚时没有对孩子的抚养费约定数额,一般情况下也可以起诉要求对方支付一定比例的抚养费。具体情况需要根据当初离婚的方式及具体情形予以确定。本人山东省律师,专注婚姻家庭类疑难纠纷,如需要法律咨询、帮助或者案件委托,可以联系山东天锦律师事务所家事部柳基伟律师,获取有关解决方案。
《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因此,如果确实是属于必要情况,在符合以下条件的,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1)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增加抚养费的要求,可以先由双方进行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情况下,可以向法院起诉。在起诉至法院要求增加抚养费时,应当注意是以子女本人的名义起诉,并由抚养一方作为代理人参加诉讼。另外,有给付义务的一方在出现某种新的情况,确有实际困难,如由于长期患病或丧失劳动能力,或者被劳教或正在服刑等无经济来源,确实无力给付的,抚养费可以减少或免除。
对方消失不见也不消除对方应当支付孩子抚养费的法定义务,对方消失不见后,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可以孩子的名义向法院提取诉讼,要求消失不见的对方支付抚养费。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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