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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是什么?

2023-03-26
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如下: 1、对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情形,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以书面形式责令停止建设;不停止建设的,依法查封施工现场; (二)以书面形式责令限期改正;对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即开工建设的,同时责令其及时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对按期改正违法建设部分的,处建设工程造价5%的罚款;对逾期不改正的,依法采取强制拆除等措施,并处建设工程造价10%的罚款。 2、已经完成竣工结算的违法建设,应当以竣工结算价作为罚款基数;尚未完成竣工结算的违法建设,可以根据工程已完工部分的施工合同价确定罚款基数;未依法签订施工合同或者当事人提供的施工合同价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处罚机关应当委托有资质的造价咨询机构评估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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