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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七条规定,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的责任,应当根据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
1、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的证据; 2、证明侵权事实存在的证据; 3、证明侵权事实造成损害后果的证据; 4、被告如主张免责,应提供其没有过错,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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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的证据 1、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明资料,如身份证或户口本等。 2、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主体登记资料,如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由工商登记机关出具的工商登记清单,社团法人登记证等。 3、当事人在诉争的法律事实发生后曾有变更的,应提交变更登记资料。 (二)证明侵权事实存在的证据 1、被告侮辱或诽谤原告的证据,如有侮辱性语言或与事实不符的文章、大、小字报、公开信件。 2、文章内容涉及到的事实真相的证据,如学历证明等。 (三)证明侵权事实与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的证据,如单位处分等。 (四)有具体诉讼请求的,应提交诉讼请求金额的计算清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七条规定,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的责任,应当根据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来认定。以书面或口头形式侮辱或者诽谤他人,损害他人名誉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如果损害后果确实发生,你可以收集证据,录音也是其中之一,但不能侵害他人权益或违法取得,还要有其他证据相印证。
1、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的证据; 2、证明侵权事实存在的证据; 3、证明侵权事实造成损害后果的证据; 4、被告如主张免责,应提供其没有过错,或没有损害原告名誉权的证据; 5、有具体诉讼请求的,应提交诉讼请求金额的计算方法、依据和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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