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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2014年初,A与某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合同约定:出现工伤,费用自理,单位不负责任。与工伤有关的一切纠纷都不得再向单位提出诉求。请...
一些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签订合同时,约定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自理”,即发生工伤的由劳动者自己承担责任,用人单位概不负责;或者约定不为劳动者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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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贸公司的理由不能成立。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本案中,商贸公司没有通知你公司擅自添加合同条款,变更合同,违反了法律规定,且货物是在商贸公司处超过保质期的,要求调换不符合一般的交易习惯,所以其辩解不能成立。
一些单位在与劳动者签订合同时,约定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自理”,即发生工伤的由劳动者自己承担责任,用人单位概不负责;或者约定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等内容。尽管劳动者签订了此类合同,但这种合同条款由于违反了《》相关规定,因此属于无效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法》第二十六条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第二十七条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第二十八条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劳动合同中约定工伤自理属于无效条款。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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