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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离婚的法律后果是:只要夫妻双方自愿离婚,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取得离婚证或离婚判决生效,双方就解除夫妻关系,男女双方不再具有夫妻权利和义务。...
离婚不离家的,已正式解除婚姻关系,但会形成同居关系,婚姻关系解除后虽在一起共同生活,但是在法律上他们没有相互抚养的义务,也不具有相互继承的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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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婚生女,其婚姻关系不受法律保护,但所生的儿女,和婚生子女一样,有同等的法律权利。 如果双方分手,不用办理离婚手续,直接分开即可。 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应承担一半的抚养费。 对于同居期间的财产和子女抚养,双方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就财产分割和孩子抚养可以向法院起诉。 对于彩礼,应认定为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予,现双方按习俗办理了婚礼,实际在一起同居,是不用再退彩礼的。
无效婚姻的法律后果有无效婚姻或可撤销婚姻的溯及力的问题、当事人是否具有夫妻关系和当事人之间的财产关系。 1、无效婚姻或可撤销婚姻的溯及力的问题 《婚姻法》第十二条规定:“无效或可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可在司法实践,许多法学界学者认为自始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的法律后果应当有所区别,自始无效婚姻因严重违背社会公益要件,违反社会的公序良俗,应自始无效,有溯及力,而可撤销婚姻只是一般性违背社会的私益要件,违法程度不是很严重,应从被宣告撤销之日起无效,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或人民法院对撤销宣告无溯及力。 2、当事人是否具有夫妻关系 《婚姻法》的第十二条规定“当事人不具有夫妻权利和义务”,自始无效婚姻不具有夫妻权利和义务,而可撤销婚姻,在宣告撤销之前,应认可当事人之间的夫妻关系,具有夫妻权利和义务。 3、当事人之间的财产关系 《婚姻法》第十二条规定:“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在司法实践中我们需要全面周到的处理:双方当事人同居期间各自所得的财产归个人所有,对是否个人财产举证不明,且无法查实的,按共同财产认定,均有分割权,双方共同购置的财产按共有财产分割,个人所欠债,个人独立偿还,共同所欠债,由双主负连带责任予以偿还。而且,婚姻无效或被撤销后,生活困难一方可以请求另一方提供必要经济补偿,无过错一方还可向过错方请求损害赔偿。 4、父母子女关系 《婚姻法》规定:“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 综上所述,无效婚姻自始至终都是无效的,法院一旦作出判决就是终审判决是不能就婚姻效力问题上诉的,但是可以对婚姻中财产和子女问题进行上诉,无效婚姻是存在法律禁止结婚的事项而结婚的行为,无效婚姻的财产和子女的分割要经过协商处理,一旦协商不成就要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了。
离婚使夫妻之间因婚姻所发生的身份上、财产上的一切权利义务关系随之消灭,并产生子女的抚养教育、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共同债务的清偿、一方对他方的经济帮助、离婚损害赔偿等问题的处理。这些在学理上被统称为离婚的法律后果,又称离婚的效力。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1离婚对当事人身份上的效力。即夫妻之间的身份关系因离婚而解除,基于夫妻身份而产生的夫妻间的人身关系也随之消灭。这是离婚最为直接的法律后果。2离婚对当事人财产上的效力。男女因结婚而创设夫妻身份关系,在经济生活中,亦要形成共同生活所必要的财产关系。无论是实行法定财产制或者约定财产制,夫妻间的财产关系因离婚而终止,进而发生夫妻财产的清算、共同财产的分割、共同债务的清偿、经济帮助的给付以及补偿请求权等财产处理问题。3离婚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法律后果。具体包括离婚后的父母子女关系、离婚后子女的直接抚养和探视、离婚后的子女抚养教育费的承担等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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