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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项维修资金实行“业主交纳、统一存储、按幢核算、建账到户”和“业主决策、专款专用、政府监管”的原则。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和改造,不得挪作他用。专项维修资金收取、使用、管理的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使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业主决定不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实行自我管理的,依照本条例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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