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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定教师的教学水平是否侵犯名誉权?

2023-06-12
社会评价的降低即损害后果的发生系行为人的行为对他人名誉构成侵权的重要前提,但系要件之一,而非唯一要件。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必须具备民事侵权的四个要件,而《名誉权解答》第八条的规定,是对名誉权纠纷中“加害行为的违法性”和“行为人有过错”两个要件的具体化,把握的尺度就是行为人在撰写、发表批评文章时,文章反映的问题是否基本真实,有无实施借机侮辱、诋毁他人名誉的行为。 批评、评价是指一个人从主观出发对已确认的事实作出的价值判断,批评、评价者在发表言论时相信所依据的事实是真实存在的。简言之,批评、评价就是根据事实发表的意见,并不包含对事实的指控。如果评价者存在恶意且不合事实,那么,评价者的行为就不是评价,而是借评价的形式对他人进行侮辱、诽谤。结合本案,被告对原告教学水平的评价是在学校办公会议记录、学生问卷调查表等材料的基础上作出的,言词虽有不妥之处,但其评价的内容基本真实,因而可以说明被告主观上没有借机侮辱、诋毁原告的恶意,就此而言,被告的行为属于法律允许的批评、评价,其行为不具有“加害行为的违法性”和“行为人有过错”两个要件,所以尽管该行为在某种程度上导致了原告社会评价的降低,但仍不构成对原告名誉的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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