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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罪是过失犯罪。这种过失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违章行为可能造成的严重后果的心理态度而言。行为人在违反规章制度上可能是明知故犯,如酒后驾车、...
交通肇事罪属于过失罪。交通肇事罪的主观构成要件是过失,即行为人对重大事故、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重大损失的后果有过失心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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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罪是过失犯罪,酒后驾驶的交通肇事在主观方面却有故意的成分,不应简单的认定为过失犯罪。试想,驾车者对饮酒行为是明知的,对饮酒后还须驾驶车辆也是明知的,对饮酒后会驾驶车辆会大大提升危害公共安全的可能性还是明知的。驾驶者在这种明明知悉的情况下,仍然放任自己的饮酒及饮酒后的驾车行为,放任此行为可能对公共安全造成的危害,或轻信该行为对公共安全造成的危害能够避免。那么显而易见,酒后驾驶者在主观上是一种故意心理,属于明知可能而放任或轻信的间接故意,而并非过失。同时,酒后驾驶与导致交通事故往往有必然的因果关系。因此,酒后驾驶的交通肇事仍以交通肇事罪这一过失犯罪来定罪量刑,即便加重处罚,也有不妥
医疗事故罪是过失罪。我国法律规定,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对社会造成危害,因疏忽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并相信可以避免,以至于出现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而医疗事故罪是由于医务人员的严重过失而可能导致的犯罪。根据我国刑法,医务人员因严重不负责任而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医务人员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根据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交通肇事致人重大伤亡或公私财产重大损失的,构成交通肇事罪。由于我国刑法仅对交通肇事罪的客观要件作出了相关规定,而对交通肇事罪这一过失犯罪的主观要件并未作更为细致的规定,司法实践中在处理交通肇事案件时对于犯罪嫌疑人事后赔偿这一情节应在何种幅度内从轻处罚多有分歧,这也使得交通肇事案件往往难以形成统一的处罚标准,导致对于相似情形的交通肇事犯罪往往处理结果迥异。事后赔偿作为交通肇事罪的法定从轻情节符合过失犯罪的处罚原则。交通肇事罪是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驾驶人员)因违背其职责要求而实施的一种过失犯罪,其与一般过失犯罪的区别关键就在于,衡量此类犯罪危害性的大小不仅要正确看待其犯罪危害结果,还要全面分析行为人在特定义务上的过错程度。在交通肇事案件中,肇事者作为专门驾驶人员不仅负有谨慎驾驶的义务,还负有事故发生后防止危害结果扩大、救助他人的义务。肇事者在事故发生后对被害人及其家属的赔偿是其救助义务的一种合理延伸,是否赔偿不仅直接影响着被损害权益的恢复和救济,更直接反映了肇事者的悔罪、认罪心理。将事后赔偿作为交通肇事罪的法定从轻情节,不仅与主客观相一致的刑罚原则相契合,而且也体现了交通肇事罪作为业务过失犯罪的处罚要求。事后赔偿作为法定从轻情节有助于统一司法,维护社会公平正义。随着近年来各地道路交通事业的快速发展,交通肇事案件逐渐成为一种常见多发性犯罪。由于现有法律规定未将事后赔偿作为交通肇事罪的法定从轻情节,而仅仅将其视为一种酌定情节,未制定统一的适用标准。实践中对于肇事者赔偿到位、肇事双方达成谅解的案件,在不同地方往往存在着起诉、不起诉、撤案等多种不同的处理方式,这一现象不仅损害了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而且严重破坏了法律执行的统一性。将事后赔偿纳入交通肇事罪立法的法定从轻情节,有助于司法机关消除实践中的认识分歧,统一交通肇事案件的刑事司法标准,进而对此类案件作出准确判罚。事后赔偿作为交通肇事罪的法定从轻情节将进一步规范交通肇事案件中其他法定量刑情节的适用。由于目前我国法律未将事后赔偿作为交通肇事案件的法定量刑情节,受保护被害人理念的影响,实践中部分地方出现了片面强调交通肇事案件事后赔偿而忽视其他法定量刑情节(如自首、逃逸),导致部分交通肇事案件中出现了“轻富重贫”的不正常现象。如果将事后赔偿纳入交通肇事罪的法定从轻情节,不仅有助于合理界定事后赔偿与其他法定量刑情节的关系,实现交通肇事案件刑事处罚深层次的实质理性,而且将进一步规范交通肇事案件的社会危害性综合评价,完善交通肇事罪的刑事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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