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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房地产管理局是本市物业服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服务活动的监管。市物业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物业办)承担全市物业服务活动的具体监管工作。各县、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承担本辖区内物业服务活动的监管工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委会(村委会)要将物业服务纳入社区管理的工作范畴,负责物业管理小区的治安稳定、社会保障、城市管理和创建、等社会性事务管理;对辖区内物业小区业主(业主代表)大会、业主委员会的成立及活动进行指导、组织和监督;协调处理物业服务与社区管理、社区服务的关系和物业服务纠纷。各级住建、规划、公安、城管、人社、工商、质监、税务、物价、消防、环保、环卫、园林绿化、供水、供电、供气等相关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物业管理活动有关的工作。
新建小区具备以下条件后,可申请物业管理专项验收:(一)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取得规划、消防、环保等主管部门出具的认可或者准许使用文件,并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二)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公共照明、有线电视等市政公用设施设备按规划设计要求建成,供水、供电、供气、供热达到向终端用户计量和收费的条件。(三)教育、邮政、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环卫、社区服务等公共服务设施已按规划设计要求建成。(四)道路、绿地和物业管理用房等公共配套设施按规划设计要求建成,并满足使用功能要求。(五)电梯、二次供水、高压供电、消防设施、压力容器、电子监控系统等公共设施设备取得使用合格证书。(六)物业使用、维护和管理的相关技术资料完整齐全。(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九条第(二)、(三)、(四)项内容发生变更时,应当在30日内办理备案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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