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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注册的商标注销注销的管理

2021-11-15
根据我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的有关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未注册商标的管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未注册商标的构成要素不得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的禁止性条款。未注册商标虽然可以在市场上使用,但其文字、图形等构成要素不得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禁止性条款的规定。如违反本条规定,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制止,限期改正;并可通报或处以罚款。2、未注册商标不得与他人在同一或类似商品上注册的商标相同或类似。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3、未注册商标使用者不得冒充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是指将未注册商标作为注册商标使用的行为,以及商标注册人将其注册商标用于未经批准的商品并标明注册商标的行为。这些行为都是欺骗,损害消费者利益,扰乱市场经济秩序。因此,《商标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制止冒充注册商标的行为,限期改正,并可以通知或者处以罚款。4、使用未注册商标的商品不得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为了维护消费者的利益,《商标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使用未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的,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制止,限期改正,并可以通者处以罚款。5、未注册商标的使用者必须在商品和包装上标明企业名称或地址。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85年7月15日的通知,未注册商标使用者应当在商品和包装上标明企业名称和地址。不方便标明商品的,必须在包装上标明。违反者应严格查处,没收违法所得。6、未注册商标不得应当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不得使用未注册商标。当事人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商标法》第四十八条作出的罚款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不履行的,由有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相关法规

《商标法》第10条,第48条,第5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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