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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施工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初步设计及概算已经批准; 2、建设项目已列入国家、地方的年度投资计划; 3、招标文件、标底的编制工作...
施工企业在规定投标内容以外,可以附加提交“建议方案”,包括修改设计、更改合同条款和承包范围等,并做出这类变更的报价,供单位选用。在投标书面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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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单位如有不如实填写资格预审要求的有关情况,弄虚作假,招标单位有权取消其投标资格。
标底编制原则: 1、招标项目划分、工程量、施工条件等应与招标文件一致; 2、应根据招标文件、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按照国家和部颁发的现行技术标准、经济定额标准及规范等认真编制,不得简单的概算乘以系数或用调整概算做为标底; 3、在标底的总价中,必须按国家规定列入施工企业应得的7%计划利润; 4、施工企业基地补贴费和特殊技术装备补贴费可暂不计入标底,使用方法另行规定; 5、一个招标项目,只能有一个标底,不得针对不同的投标单位而有不同的标底。
本规定适用于由国家投资、中央和地方合资、企事业单位独资、合资以及其他投资方式兴建的防洪、除涝、灌溉、发电、供水、围垦等大中型水利工程(包括新建、扩建、改建、加固、修复)以及配套和附属工程。地方小型工程管理,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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